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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修订)

  (二)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后,报请主管区长阅示,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主管区长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交办。

  (三)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建议、提案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整理、分类,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析整理后,报请主管区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四)各承办单位收到议案、建议案后,要认真研究,并主动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理计划。

  (五)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主管领导要亲自审阅,并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建议、提案,有关领导要亲自答复代表、委员。如有不属于本单位的建议、提案,严格填写《建议、提案转办单》(见附件1),对转办的建议、提案,要求行政正职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收到之日起七天内退区政府办公室,不得自行转办。

  (六)对于超出区政府职权范围,确需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人大代表建议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处理办法》处理。有“对口”单位的,区属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整理后分析,请示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如有反馈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修改后报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并寄发代表。

  三、办理和答复

  (一)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过程中,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精心组织,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积极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全国、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为一个半月;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承办单位办理总件数在10件以内的,要求一个月内办复。

  (三)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商不了的,若承办单位属于同一委、办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委、办协调或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协调。

  (四)要主动征询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必须当面答复代表、委员;代表、委员如对答复有意见,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五)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打印,经主管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照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时限要求报送,由主管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格式(见附件3)打印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修改,经主管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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