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6〕50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淀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确认后,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