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力度

  区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所得税。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审计监督,区财政、审计、监察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定期委托评估事务所或组织专业评估组对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活动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程序

  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教育、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评审小组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社区评审小组的成员一般由居(村)委会主任、福利主任、居(村)民代表、社区民警等组成,也可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增加社会救助的公正性。灾害救助、司法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

  (四)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区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