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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要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培育和发挥慈善协会等公益组织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救助项目,使其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要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要以“爱心家园”、“96156”社区热线为服务平台,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五)细化分类救助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适当的系数对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提高其救助水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在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方便,落实优惠政策,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同时要多方面整合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六)构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体系,依法保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区民政部门颁布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做好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将法律援助有效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维护司法人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建立由区法制办、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委、区农林委、区街工办、区人事局、区公安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建委、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地税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领导任主席、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任常务副主席。街道、乡镇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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