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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城市低保标准由北京市统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农林委、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调整标准工作小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科学测算,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意见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着眼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危重病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低收入人员的医疗困难。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校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区建委、民政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市住房救助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及时给予翻建或修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评估机制,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农村低收入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城市应急救助预案按照北京市的应急救助预案实施。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农村低保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不能进入当地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加强救助力量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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