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履行学校学生班车的监管责任。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校安全责任制管理,保证校车安全性能良好,驾驶人资质符合国家标准。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建立学生班车监管档案,落实“一车一档”。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季度对学生班车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遇中心工作或重大活动应及时教育管理,日常管理情况要留存文件档案。
(九)驻军系统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1.在单位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日常工作重点放在对各单位的干部、驾驶人、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使他们确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各单位要加强对军车驾驶人和军车的管理。要教育军车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服从交警指挥和执法。严格遵守《公安部、总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内容,根据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违法信息、车辆事故情况每月发一期通报,各单位要及时反馈追查情况,此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评比。
3.各驻军单位充分发挥高科技作用,利用信息网络、高科技载体传输,新闻媒体、有线电视、无线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对交通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普及。加大道路交通法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做到人人皆知。各单位还要结合自身情况,组织宣传活动,以使部队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有较大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凡驻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为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并应认真遵守,贯彻落实。
(二)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淀交通支队会同区综治办、精神文明办、区安监局负责对各街道(系统)、各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经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单位,由公安交通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或全区通报,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三)对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按照《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