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文明办: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对街道、社区、单位年度考核评比。
4.区安监局:对区属、驻区有交通违法严重超标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按照国家《
安全生产法》及本市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5.区财政局:落实全区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经费及评比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经费,并纳入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6.工商海淀分局:根据《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及海淀区管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内、外资投资企业等其他企业单位,有交通违法超标、发生重特大交通伤亡事故的,或为首都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区级以上奖励表彰的,利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海淀区系统平台”的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区属单位、驻区社会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1.在区、街、乡(镇)、系统两级安办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制部门,设置至少一名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2.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4.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各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5.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6.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七)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生产运输实际,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一至二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安办备案;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接受专业安办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