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06〕9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162号令)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交通安全组织进一步得到加强;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单位机动车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死亡数不超过控制指标;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全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明显提高。
二、交通安全职责
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按照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形式,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经费由区政府列支。
乡、镇和街道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对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研究,明确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将开展交通安全活动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乡、镇和街道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经费由各乡、镇和街道政府列支。
行政村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书记、村长、治保主任负责,办公室成员不得少于3人,所需经费由村委会解决。
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公司(集团)和中央在京机关,首都驻军等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由本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保证人员、经费到位。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和相关方面履行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