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全面核定单位成本有困难或操作性不强,现主要由政府主办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按照直接价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即在保证有关区属事业单位最基本运行费用基础上,就直接与服务有关的内容,测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四、总体流程
(一)提出购买项目
区编委、公共委、财政局和有关区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共服务事项的属性和实际管理情况,详细梳理各种类型专项资金以及有关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能和业务情况。除专业性较强、准入制度较严格或尚未对非政府主办单位准入的服务项目暂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外,其它公共服务项目应逐步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起草购买细则
对于拟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项目,区行政职能部门要协调区公共委、财政局等部门,借助专家的力量,明确具体的购买方式,并分项制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
(三)报请政府审议
拟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项目要报请区政府审查批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要在充分论证后报请政府审议发布。
(四)确定购买规模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在统筹考虑辖区资源的基础上,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并提出购买公共服务经费预算编制意见。
区财政局根据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及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审核汇总后,分项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草案,报请区人大批准后统一纳入行政职能部门预算管理。
(五)组织实施购买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和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具体的购买合同。购买价格或购买数量超出该项目年初预算时,按财政预算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财政局根据行政职能部门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对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报告,采取按进度拨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单位。
(六)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