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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政发〔2006〕10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由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者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指导原则

  (一)明确权责,协调一致

  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权利和责任,相互配合,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做好。

  (二)公开透明,提高水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要求开展,要自觉接受法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强化预算,节约资金

  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试点,稳步推进

  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在卫生、文化等部门进行试点。经过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

  三、购买价格

  对于服务标准明晰,服务量便于统计,能够全面、合理核定出单位服务量成本,便于考核验收或主要由驻区社会组织(含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下同)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照综合价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用某一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总量乘以综合价格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价格。上述综合价格是指在单位服务量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单位价格,其中包含服务提供方的人员成本、运行成本以及应该得到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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