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定期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三)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实施末尾淘汰制,根据各咨询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对咨询评估机构库每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不少于1/4。

  第六条 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具备咨询评估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与建设项目各环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回避申请;

  (三)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四)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五)区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委托书》应明确咨询评估任务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主要内容;

  (六)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咨询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给区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业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并接受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方式,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咨询评估过程中相关事项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情况,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研究后可以对其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其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举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三)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五)咨询评估机构应提出回避请求而未提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进行管理监督时,涉及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