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至少经过2~3年使用或运营;
拟进行后评价的项目,从符合上述规定中的项目里进行选择,并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后评价。
第四条 后评价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并按要求编制《后评价评估报告》。
(一)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影响评价和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四个方面,特殊项目可视情况增加内容。
(二)项目后评价及其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或评估咨询单位。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接到区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后评价评估报告》。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后评价评估报告》完成后一周内将其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阶段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各单位。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条 必要时,区发展改革委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直接组织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单位按相应取费标准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在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根据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前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评价等环节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乙级(或二级、B级等其他相应等级)以上咨询业务的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每年度完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任务不少于6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级别)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名;
同等情况下,注册地在海淀区的企业优先入选。
第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结合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在此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并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