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前期手续办理完毕、正式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当年正式计划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正式计划。办理正式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十五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项目,应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纳入项目库。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项目合法、合规的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十八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六)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金的,应提供资金申请及已到位情况;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二十条 审批工作具体流程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执行。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出调整,本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工程实施和运营管理水平,为了切实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419号)和《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财政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和相关融资)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