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市权限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重大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区政府决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各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申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章节: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单位应提供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重大项目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三条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