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需要调整的,在每年下半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统一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专题上报区政府研究,并在确定的机动资金范围内解决。
第三章 进展情况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明确代建单位后,代建单位为项目单位)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建委(重大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九条 月报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主体、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三)项目总投资、当年资金安排情况;
(四)资金拨付情况;
(五)项目建设形象进度;
(六)预计完成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对不按时报送月报的项目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给予督促。对连续2个月不报送月报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报送月报的项目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在给区政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进协调会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重大办根据项目进展实际情况召开协调会。
纳入区重大项目的由区重大办按照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协调会主要议题为:
(一)通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方案;
(四)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研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项目管理资源共享,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监管。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依法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认真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和《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他项目由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