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整治项目;

  (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每一类建设项目中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十四条 储备库逐步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委(重大办)等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区有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安排专项前期费用,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开展项目审批工作。重大项目由区重大办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手续和保障条件。

  (三)对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八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根据区政府批准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政府决策的严肃性,确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国资委、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安排方案。安排方案的项目原则应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原则上应于区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两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即为当年区政府正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审计、全程监察,区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调整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经下达,各部门均应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如有下列情况,确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进行调整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

  (一)因政策原因,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

  (二)因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市、区政府决定调整建设项目和规模的;

  (四)遇特殊原因,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

  项目单位非上述原因需要调增投资的,及虽有上述原因但理由不充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