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论证程序的通知》(海政发〔2004〕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2.《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实施暂行办法》
3.《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行办法》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5.《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附件1: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是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来源及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 项目来源应符合《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条件。
第六条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原则上在当年上半年开始收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按照《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初步论证。
第七条 项目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八条 拟纳入项目储备库的要求为:
(一)区各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论证后的项目;
(二)区政府确定的拟近期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
(三)已经市或区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
(四)纳入区“十一五”规划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提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书》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十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应先纳入项目储备库中开展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将拟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随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七月开始,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项目储备库。需要追加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区有关部门按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以下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