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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一条 储备库管理办法见《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安排方案及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适合项目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具体管理规定见《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实施暂行办法》(附件2)。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但项目单位要提供项目合法合规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具体审批办法按《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行办法》(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区建委组织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建委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区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政府《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9号令)、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部分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的规定,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在决策、执行和后评价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具体办法按《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5)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中,要逐步探索建立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弱势群体就业和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具体办法按《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暂行办法》(附件6)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监察工作机制。

  区建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要求项目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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