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海政发〔2006〕10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整治项目;
(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积极支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第三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第八条 项目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后,对认为可行的项目,撰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书》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按照符合规定、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初步论证。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要求或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国资委、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步论证意见、各部门意见,提出汇总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批准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有市政府追加项目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追加到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区财政局安排相应前期资金,由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或由区建委牵头组织代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经过前期工作,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要及时调整出项目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