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根据日常管理监管情况完成情况,对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委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通过系统内信息、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上报资产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变更资产产权和转为经营或用于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转为经营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权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对资产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