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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区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按相关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报告制度,年度各单位上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区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支核算的审核与汇总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配置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政府有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各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在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建立资产集中管理与调配机制,实现资产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授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对各单位占用土地、房产、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建账、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对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应从严控制,在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资产使用方式的转变,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化,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非集中管理资产,原则上在保证部门使用的基础上,在区内调剂。

第七章 资产的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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