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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审核规定权限范围内,除产权变动外的,本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各类审批事项;

  (四)承办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国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国资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维护保管及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区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对国资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授权管理、直接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是指区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总量的大小、管理单位的多少和具体工作实际,委托其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行为。

  (一)授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所有,授权管理,合理使用,统一监管;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坚持授权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的使用职能;坚持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发展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授权管理内容:被授权部门对部门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以及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三)授权管理范围:被授权部门本部门(包括机关以及其下属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全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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