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与产权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市场化。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理顺管理关系;实行规范与集中管理,合理调整与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强化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监管,促进两者的有效转换,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在政府统一监管下,建立授权管理与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区政府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具体决策程序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处置、产权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收益管理、资产配置、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区国资委是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评价和统计报告等基础工作的实施;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产权变动、投资主体变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资产划转审批以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四)监督、指导各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制定资产授权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授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集中与统一调配的资产管理机制,实现资产优化配置、节约使用、合理流动;
(六)负责搭建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运行平台,组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并监督和考核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的运转;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为区政府合理调配资产及编制财政预算提供真实可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