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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07〕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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