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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的通知
(海政发〔2007〕2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关于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已于2007年2月5日经区政府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淀区关于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扩大提供信息的范围,更好地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自觉接受代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的要求

  区政府在继续做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向区人大代表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方式。每年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回答问题。通报次数根据需要而定。

  区政府年初要制定年度通报计划,包括通报内容、通报时间和通报部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通报部门具体研究通报内容,提出要求,精心准备,确保通报效果。

  区政府办公室商请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通报的有关工作,包括通报时间、落实通报部门和通报人,准备印发代表的通报材料等。

  二、通报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情况;

  (五)全区经济工作会和半年经济工作会的相关情况;

  (六)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情况;

  (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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