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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根据应急调查结果,由防汛抗旱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命令,同时通知防汛抗旱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各专业组做好防灾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险情危急时,可以采取疏散人口、关闭旅游景点、断绝交通等临时措施,并将险情及处理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四)防汛抗旱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需及时将险情和处理意见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部门,同时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灾情应急行动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防汛抗旱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处置方案,部署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二)成立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转移、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征调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

  (三)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四)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及救援设备,赶往指定地点待命,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五)防汛抗旱防治地质灾害指挥部随时了解和汇总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处置方案,按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上报灾害情况。如发现事态有超出指挥部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确保社会稳定。

  二、对灾毁工程的修复、重建和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负责单位:

  (一)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讯、供油、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事、地下铁道等灾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二)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受灾地区所投保的灾毁设施、设备、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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