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规模和质量,在此对信息收集的标准和交换时限、方式进行明确:
(一)信息标准
区县级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包括下列信息:
1.企业身份信息:主要记录在本区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内容、年检情况、各委办局颁发的各种许可证执照信息及其他身份信息;
2.良好信息:记录企业被区县级以上政府(不含区县以下政府及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市级以上协会授予的奖励、表彰情况;
3.提示信息:主要记录企业一般性违法失信行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处罚(有处罚决定通知书的)的情况;
4.警示信息:主要记录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区县级信用信息系统对该类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政务网站公示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需要限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
对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二)信息交换时限和方式
一是各成员单位通过区政府共享平台提交数据或查询信息,工商分局直接从区政府共享平台下载数据,并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各成员单位通过区政府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数据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单位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于每月的25日前录入本月发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于不能进行网络连接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需要追加和更新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录入格式,制成电子形式通过邮件或拷贝成盘交至海淀工商分局,委托海淀工商分局进行数据更新。
五、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意见中的信息收集标准和信息交换时限和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动,最终实现对各部门掌握的失信企业查处情况进行沟通和重点监督,从而促使我区企业加强自律,推动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工商海淀分局作为海淀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本推进工作意见,主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并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录入和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确保企业身份信息数据完整性的同时,要保证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质量与数量。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量每年都要有一个质和量的提高,根据海淀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构成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其中:企业信用信息相关数据比例应根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区政府的要求,逐年进行调整,具体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