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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社保所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区残联、区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经社保所推荐三次(含三次)以上就业岗位,因个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实现就业的;

  (三)“零就业家庭”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定期报告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统计报告制度。各社保所于每月26日前,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10),上报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和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对“零就业家庭”就业补助的申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略)
  2.“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情况记录
  3.“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服务协议
  4.“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审批表
  5.“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略)
  6.农村海淀区“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
  7.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
  8.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9.海淀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人员花名册(略)
  10.北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

  附件2:
  “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情况记录

时间

报告情况记录

“零就业家庭”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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