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在社区(村)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村)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一)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认定出具《海淀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附件6)。
第十八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和《海淀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7)。
(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同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应保险账户(附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将补助资金随同个人缴费缴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三)社保所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对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的补助标准不得因本办法而降低。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新农合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或《户口薄》,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8)。
(二)社保所将经乡镇政府复审后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海淀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人员花名册》(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和享受残联补助人员除外)(附件9)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同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新农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