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城镇“零就业家庭”补助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规定执行;农村“零就业家庭”补助程序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社就办发〔2006〕6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一)加强职业指导。各社保所要根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自身特点,开展课堂式、一对一、情景模式等多形式的职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主动争取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就业。
(二)开展有针对性职业培训。各街道(乡镇)要根据本地区空岗信息情况,结合“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意向及其自身条件,开展定岗式培训,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三)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创业愿望的人员,优先安排其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并指定专人为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四)开发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并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五)对因家庭原因不能就业,以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其在社区(村)灵活就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计划。社保所要为每个“零就业家庭”指定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就业援助,为每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制定一份援助计划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附件3),包括落实工作岗位和享受相应政策等基本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 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的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根据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给予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须同时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与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批复对其应享受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进行审批。
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采取年度预算审核,按月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个人缴费补助花名册、审批表和 “零就业家庭”失业登记人员灵活就业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附件5)报区劳动保障局。
第十四条 区劳动保障局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个人缴费补助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同时将个人缴费补助资金拨付区社保中心相应账户。
第十五条 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不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规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申请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助资金由区再就业资金列支。具体补助程序参照《海淀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海劳社就发〔2007〕3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