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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7〕6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7日经区政府第2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本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实现全区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长期目标,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区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站进行登记,填写《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四条 社区(村)在受理“零就业家庭”申报后,应将“零就业家庭”申报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 由社区(村)在核实后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社保所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认定后,加盖公章,一份社保所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各社保所须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同时填写日期及经办人姓名。加盖了“零就业家庭”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作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凭据。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制度。社保所、社区(村)要分别将经过认定的《海淀区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装订成册,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帐。并将“零就业家庭”及其劳动力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八条 建立“零就业家庭”定期报告制度。“零就业家庭”应于认定后次月每月10日至15日到认定其为“零就业家庭”的社保所报告其家庭情况,由社保所工作人员在“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台账上做相关记录,并由“零就业家庭”签字确认(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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