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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淀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淀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政发〔2007〕7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9号)及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起至2009年7月开展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时期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从而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全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全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成立海淀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政府要成立相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组,受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区普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导,组织开展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全额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工作进度按时拨付。

  三、确保普查质量

  凡在本区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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