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四、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发布传递公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公文报送、签批和文件制发以政府OA网为主,其他渠道为辅,原则上不再印制纸质文件。
五十五、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予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经审批后也应予以公开。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街道、镇(乡)政府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镇(乡)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批。各部门、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处级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各部门、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行政副处级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区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政府副区长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外办统一指导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