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报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六、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含区属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八、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不需要联合行文的,由主办部门报区政府,并附各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如部门间意见分歧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四十九、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签发。其中,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核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文,报区长签发。

  五十一、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五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领导直接交办外,不得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