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加强议题的会前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对涉及经费、物价、法制等事项的议题,主办部门要协调好有关单位后方可上会讨论。
三十九、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由与会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并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一)分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
(二)分管副区长之间能够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四)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在新闻稿审定后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如不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则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坚持周四无会日制度,原则上周四不安排全区性大会。除特殊情况外,不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开会。
四十三、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街道、镇(乡)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