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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确定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改和废除;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乡)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至4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区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镇(乡)长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区政府的一般行政事项,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三十六、按照决策程序,会议组成人员应对上会议题明确表态,列席人员可发表参考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意见。

  三十七、区政府会议实行议题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区长审定。原则上不临时加题,但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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