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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区政府要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十七、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坚持信访领导接待日、包案制等有效举措,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助理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街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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