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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常年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决策论证,承办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法律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区政府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十五、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或专项工作、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或特定问题调查,办理议案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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