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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设区长助理,负责协助区长处理某一方面具体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十一、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及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增加就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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