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政发〔2007〕81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本届区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1月8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8日第1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海淀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在区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新海淀”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努力使我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勤政廉政,团结奋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及相关人员职责
六、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