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在组织的案卷评查过程中,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检查一项内容,案卷中,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应有证据材料支持。没有按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按扣分标准扣除分数。
第十条 区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对行政处罚行为中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在以上监督工作中,针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机关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改正并完善相应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监督机关可以向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未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的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
《办法》的规定,区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由区政府实施。
区人事、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在人事任免、行政监察投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具有
《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应当履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违法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在核清事实基础上,向区政府提出追究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建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追究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