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区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事项未包含完整的,区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原则,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应内容,并报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五条 区行政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时,要在案件当事人有要求时告知适用的理由,研究确定行政处罚决定时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说明适用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处罚的理由。
第六条 区政府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监督工作,主要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复议审查等形式。
第七条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否完整,是否覆盖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全部处罚事项和自由裁量内容。
(二)部门是否开展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学习和培训,是否采用多种方式,指导、落实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适用上级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是否符合上级部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四)行政处罚案卷中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和上报上级批准的文书中,是否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标准说明自由裁量理由。
(五)部门是否将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纳入责任制考评之中。对自由裁量不按规定标准执行的是否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有相应追责条款,对违规人员是否切实追究过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区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进行。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两种,定期检查是指检查部门在每年固定时间对全区相关部门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提问、查看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记录等方式。抽查是指检查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等,不定期到执法部门或执法现场对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