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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海淀区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海淀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工作规定》、《海淀区实施<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参加培训和考试情况、执法岗位、执法证件领取等情况。登记情况应当报区政府法制、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由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声明作废。

  第九条 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处罚岗位的,其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相应丧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区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区政府、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案卷不合格或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过错造成,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将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执法情况及时输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区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对区属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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