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人事局共同组织。
培训内容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局、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为准。重点包括《
宪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和《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期间、证据等内容。
培训方法采取组织集中培训和单位自行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培训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正职、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科长、执法科长等。单位自行培训由各执法部门自行组织,需要时可以请区法制、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并报区法制机构备案。
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市政府规定的执法资格培训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区人事局应在各种干部岗位培训班中增加公共法律知识的内容。
第四条 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人事局、监察局共同组织。参考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举行。考题由区政府法制办命题,考题从市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不合格人员可以补考一次。
各单位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未能够参加年度正式考试的,也可以参加补考。
第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参考人员在考试中舞弊和扰乱考试秩序,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经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登记造册。按照
《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颁发执法证件的,由区执法部门提交参加市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证明后,区政府法制办向其发放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区政府法制办从市政府领取,并加盖区政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