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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海淀区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海淀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工作规定》、《海淀区实施<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七条 案卷集中评查总结反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起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下发。

  (二)退回行政执法案卷。

  (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评查案卷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单位必须及时按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年度没有案卷的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在通报中予以批评。

  第十九条 不定期评查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从案卷评查中发现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改正。问题严重的,应向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淀区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处罚人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区属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区政府组织。

  专业知识培训、考试,执行上级行政部门规定,区政府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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