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7日第9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精神,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和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原则
确保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以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坚持对缴费和养老金分别补贴的原则
实行对部分人群进行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的原则,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使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适用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范围
1.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2.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范围
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本区户籍人员。
(三)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
(1)海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标准是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含)。在个人缴纳最低缴费标准50%的基础上,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进行补贴,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