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增设鉴定工种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5〕1037号)
广州市番禺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你中心9月12日《关于增设初级珠宝首饰设计员等鉴定工种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及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培〔2002〕51号),本局同意你中心开展以下工种的鉴定工作:
一、珠宝首饰设计员,鉴定级别:初级。
二、物业管理员,鉴定级别:初、中级。
三、电子商务员,鉴定级别:初级。
四、绿化工,鉴定级别:初级。
五、插花员,鉴定级别:初级。
六、盆景工,鉴定级别:初级。
七、商品营业员,鉴定级别:初级。
八、客房服务员,鉴定级别:初级、中级。
九、按摩师,鉴定级别:中级。
十、美容师,鉴定级别: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