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增设制冷设备维修工和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两个鉴定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5〕1012号)
从化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11月6日《关于增设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两个鉴定项目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及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培〔2005〕51号),本局同意你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请,增设制冷设备维修工和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两个鉴定项目,级别:初、中级。请按规定开展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与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