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开展营养保健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开展营养保健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5〕866号)
广州医学院:
你院《关于开展健康管理师、营养保健师、医疗救护师和口腔修复师职业技能培训的请示》(广医发〔2005〕1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属下单位广州医学院职业培训中心开展健康管理师、营养保健师、医疗救护师和口腔修复师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级别为初级、中级、高级。新批准设立培训项目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事宜,请与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81996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