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5〕844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关于申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函》(穗残联函〔2005〕88号)和穗残联办〔2005〕3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鉴于你会直属机构“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为公办事业单位,因此,不符合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要求。
二、同意“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批准开设的培训项目:印刷装订工、服装缝纫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培训级别:初级工。